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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庭坚草书《廉颇蔺相如传》质疑(作者 曹大民)书法文摘

加入收藏 书法网   2022-07-23  

名称:廉颇蔺相如传

分类:书法文摘

备注说明:书法百科知识

(三)笔势乖谬

此卷草书出现不少违反正常笔势的字,而黄字决不存在笔势乖谬的毛病。

第47行“质”,右上“斤”的末笔向上挑起;第59行“璧”和86行“璧”,此两字右上部末笔均上挑,而非顺势向下。除了此卷这种情况在其他黄庭坚书法中找不到一例(图9)。

第42行“乃”和第133行“乃”,第一笔末尾均由右方向上,大误,当由左方向上出锋(图10)。此类笔法在其他确定为黄庭坚真迹的墨迹中皆不误。可参见《史翊正墓志铭稿》第9行第12字“乃”,尺牍《致公言通直执事札》第5行之“及”,尺牍《致天民知命大主簿札》第10行之“及”,《(苏轼)黄州寒食诗帖》黄庭坚跋第6行之“及”(图11)。又,第35行“境”的一撇之失同此。

较突出的笔势运行轨迹有问题的字,如第164行“就”,195行“虽”(图12)。这些毛病可以归结为不谙笔势、违反书法正常书写规律,实质上暴露出书写者书法技能的欠缺,在书写时以摹拟黄书为目的,追求字的姿态跌宕起伏、左冲右突,速度快捷以炫人耳目,造成了“驰而失范”。

黄庭坚对草书独有心得,他特别强调草书的“左规右矩”,称赞张旭草书“字字入法度中”,他的理论和创作实践是相符合的。此乃作伪者所未尝梦想到的,即便梦想到了,他们又如何能做得到呢?

黄庭坚草书《廉颇蔺相如传》质疑(作者 曹大民)

图27 “燕”下面四点通过第五处接缝

黄庭坚草书《廉颇蔺相如传》质疑(作者 曹大民)

图28 《廉颇蔺相如传》的第27和28段纸拼接处,章法松懈、行气不贯。

黄庭坚草书《廉颇蔺相如传》质疑(作者 曹大民)

图29 下为颜真卿《湖州帖》中之印

黄庭坚草书《廉颇蔺相如传》质疑(作者 曹大民)

图30 下为黄庭坚《惟清道人帖》中之印

黄庭坚草书《廉颇蔺相如传》质疑(作者 曹大民)

图31 下为黄庭坚《糟姜帖》中之印

黄庭坚草书《廉颇蔺相如传》质疑(作者 曹大民)

图32 下为黄庭坚《松风阁诗卷》中之印

黄庭坚草书《廉颇蔺相如传》质疑(作者 曹大民)

图33 《廉颇蔺相如传》卷后的收藏鉴赏印

黄庭坚草书《廉颇蔺相如传》质疑(作者 曹大民)

草书《廉颇蔺相如传》末的张大千题跋和谭敬的印章

(四)用笔线质特点迥异于黄书

对于这个问题或有异议,因为绝大多数人都认为此卷有黄字风貌,总体上给人以相当有气势的感觉。但是如果静下心来细细观察一些基本用笔和线条特质,即可明辨是非曲直。

我们特别拿一些笔画相对少、字形结构相对简单的字来作比对。一方面清晰明了,能说明问题;另一方面,简单的字,在结体上没有更多的花哨来迷惑人,更能体现作者的书写习惯与功力,更能表现出其笔性特点。

“一”的比较 此卷第156行、176行的“一”(图13),同样是黄草书《诸上座》卷第66行第3字,第71行第4字及第78行首字的“一”(图14)。又,黄氏行书中的“一”,亦可类比,如《诸上座》卷后黄跋第八行首字的“一”,以及尺牍《史翊正墓志铭稿》中的两个“一”(图15)。

“上”的比较 此卷共有7个“上”,兹举后三例,第182、185、190行的“上”(图16)。《诸上座》卷中“上”亦有7个,选取后三字作比对(第28、62、74行)。又,《李白忆旧游诗》第9行“上”和《花气诗帖》第4行“上”的笔势线质与《诸上座》卷中同(图17)。此卷的“上”,用笔枯瘠,形态僵直,笔顺笔势完全不同于其他三卷黄书大草。

“十”的比较 此卷第55行、121行、159行的3个“十”(图18),与《诸上座》卷中的3个“十”(第14行、15行、20行)(图19)。又,黄行书尺牍《致天民知命大主簿札》中的“十”,亦足以表现黄庭坚书法的惯常笔法(共有四例)。

“是”的比较 “是”在此卷中出现三次(第53行、75行、101行)(图20),对比《诸上座》卷中的三例(第10行、55行、57行)(图21)。

“不”的比较 “不”在此卷中出现近二十次,兹举五例(第59行、60行、65行、140行、171行)(图22),对比《诸上座》卷中的五例(第44行、45行、52行、66行、74行)和《李白忆旧游诗》中的三例(第24行、44行、50行)(图23)。

通过这一系列的对比,可以非常清楚地体察到黄字真迹结体的大气丰美,而线条更是厚重遒劲富有质感。

(五)用笔轻佻浮滑,结体低俗丑陋

黄庭坚书法雄健厚实,最讲究一个“韵”字,力戒浮滑低俗。他强调“轻佻”是书法的大病,“草则虽草,而笔意端正,最忌用意装缀”。作伪者不明此理,一味佻挞弄姿,故而写出许多令人不忍卒读的丑字怪字。黄庭坚若地下有知,必大呼冤屈矣。下面仅选取部分例字以见一斑,想亦足以说明问题的。

1.极丑陋之例

52行“士”。50行“大”。59行“许”。96行“得”。144行“于”。145行“乃”。皆属此类(图24)。

2.轻佻作态之例

第7行“闻”。33行“从”。143行“道”。177行“邪”。(此字草法亦误)20行“徒见”。125行“可得”。皆属此类(图25)。

此卷中的“乃”字共出现八次,但没有一个写好的,甚至有极丑之形。分别见第42行,84行,102行,119行,126行,133行,141行,145行(图26)。

另外卷中“而”字“者”字不少,表现出书写者显著的书写特征,与黄字有很大的不同,读者自可体味之。

相对而言,书法作伪难度大于绘画,具有即时性,不可修改不可逆转。草书一蹋直下,不容犹豫,尤见功力。此卷书写者显然有自己的笔性笔势习惯,对有些字的结构根本没能把握好,而一些笔画简单的字,就特别露了马脚。